不服海關處分應於期限內提救濟以維權益 20210609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基隆關提醒,若不服海關的處分應注意於期限內提起救濟,亦即應於收到行政處分的翌日起三十日內向海關申請復查,以維護自身權益。

基隆關指出,依關稅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不服海關對其進口貨物核定的稅則號別、完稅價格或應補繳稅款或特別關稅者,得於收到稅款繳納證的翌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另依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本條例所為處分,亦可於收到處分書的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向海關申請復查。

如採掛號郵寄方式提出者,其受理日期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非以掛號方式者,以「海關收受復查申請書之日期」為準,另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三十日」所指為「日曆天」而非「工作天」,請商民留意。

基隆關特別提醒要注意申請期限,以免因逾期申請而遭程序不合駁回。由於郵寄的稅款繳納證或處分書,如依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寄存郵局,經送達即產生效力,無論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實際上何時至郵局領取,其寄存之日即為收受送達日,並自翌日起算稅款繳納期限及申請復查的法定救濟期間,請商民如發現住家門首貼有郵局寄存文書的送達通知書時,應儘速向通知書上所載的寄存郵局領取,以維護自身權益。

台灣新生報航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