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部發布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修正條文
強化存儲移運安全 20210520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財政部發布修正「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部分條文規定,為強化海運快遞貨櫃(物)存儲移運安全性,增訂貨物裝運限制及專區設置要件,以利海關監管;鑒於海運快遞貨物具遞送時效性,刪除轉口規定並增訂拆櫃進倉時限,以符實務需求;為利海關查核需要,增訂海運快遞業者提供文件資料義務;為兼顧海關通關效能及業者實際需求,修正專區海關辦公時間規定。
為強化海運快遞貨櫃(物)存儲移運安全,提升海關整體通關效能及促進海運快遞業務健全發展,此次修正條文包括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七條、第八條之一、第十條之一、第十三條。
辦法所稱海運快遞貨物專區,指供專用暫存待拆裝貨櫃、存儲進出口海運快遞貨物及辦理通關之封閉型場所。專區應設置於國際通商港口之管制區內,依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或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規定向海關申請設置,接受海關管理,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專區周圍應設置圍牆或其他定著於地面之實體隔離設施,並設有警衛哨所。二、分設貨櫃暫存區、點貨區、進口區、出口區、查驗區、待放區、扣押區、緝毒犬及檢疫犬勤務區,各區應有明顯之區隔及標示,並符合通關作業需有之面積。三、配置通關及查驗必要之設施及設備。海關因通關及查驗需要,得要求海運快遞貨物專區業者增設、汰換設施或設備。
該辦法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修正生效前向海關申請設立之海運快遞貨物專區業者,應於擴增貨物通關線時,依規定完成實體隔離設施、警衛哨所及貨櫃暫存區之設置。
此次新增第八條之一規定,裝運海運快遞貨物之貨櫃應於進儲專區翌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拆櫃進倉。但情況特殊經海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五月二十日修正生效前向海關申請設立,未於專區內設置貨櫃暫存區之專區業者,其裝運海運快遞貨物之貨櫃進儲專區以外經海關核准之暫存區域者,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