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加強執行智財權邊境管制報運進口應審慎注意 20210503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高雄關表示,為加強執行智慧財產權邊境管制措施,報運進口貨物,若有侵害智慧財產權者,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九條之一特予明定加重處罰,期能有效遏阻該不法情事。

高雄關指出,查獲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中,以侵害商標權為大宗,縱使商標法第九十七條未明定處罰過失犯,且從多起實務刑事觀點審認,納稅義務人主觀上尚欠缺非法輸入侵害商標權貨物之故意,然依行政罰法第七條規定意旨可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無論出於故意或過失者,均須處罰。

納稅義務人報運進口貨物,自應就其所申報貨物是否涉及侵害商標權,應特別審慎注意,並於事前善盡查證義務;如發生智慧財產權受侵害之情事,而依實際狀況確有注意及查證之可能性,仍應負擔過失之責而論罰。

該關提醒,納稅義務人應評估可能之違法仿冒風險,多方查證並採取合理防免措施,例如於報運進口前主動向賣方確認實際出貨內容,或於報關前向海關申請先行看樣(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七條第九款及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確認實到貨物狀況據實申報,以避免衍生申報不實或侵權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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