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破壞性查驗結果與原申報相符者 得申請補償
20210210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進出口貨物經實施破壞性查驗結果與原申報相符者,得申請補償。海關受理申請補償案件後,將於收受申請書之翌日起十四日內辦結,並以書面通知進出口人或其代理人審核結果;必要時可展延,並以書面通知進出口人或其代理人。
高雄關表示,海關依法實施破壞性查驗後,若查驗結果與進、出口人原申報內容相符者,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得向海關申請補償。為加速辦理海關實施進出口貨物破壞性查驗補償,以保障商民權益,財政部關務署已於一月間訂定發布「海關實施進出口貨物破壞性查驗補償處理程序」。
經實施破壞性查驗結果與報單原申報內容相符者,按前述補償處理程序規定,海關將主動通知報關業者轉知進出口人得向海關申請補償。若於通知報關業者翌日起七日內未收到補償申請,將另以書面通知進出口人,以加強落實補償申請通知程序。
相關補償金額由受破壞性查驗貨物申報之進口完稅價格或出口離岸價格範圍內,依個案事實及受損程度認定。符合規定者,可檢附申請書向海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