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部修正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20210106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財政部修正「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條文,第四條規定申請經營通關網路者,須為依公司法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億元。

修正後第五條條文規定,申請經營通關網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財政部申請許可:一、經營通關網路許可申請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統一編號、所在地、負責人姓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電話號碼。二、公司章程影本。三、事業計畫書。四、專業技術人員及管理階層人員之聘任及學經歷證明書,其中至少須四人以上分別具有通關、運輸或國際貿易業務之專門知識與經驗。五、其他經財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第三款之事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經營業務種類及其業務簡介內容,含營業區域、使用者設備及使用者接入方式。二、系統設備概況,含系統架構圖、機房設備接續圖、責任分界點及機房設備明細表。三、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通關自動化需求事項說明。四、預定開始營業日。五、申請經營業務所需資金來源及運用。六、預定之收費基準。七、申請經營業務未來三年營運量及收支預估。八、與國內外網路連線者,應附雙方協議書影本,協議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雙方約定提供之業務種類。(二)有效期間或終止條款。(三)其他權利義務關係。九、系統備援計畫。

台灣新生報航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