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存邊境貨物 進口人得向海關申請自行銷毀 20201223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屬不得進口而滯存於邊境的貨物,進口人得向海關申請銷毀貨物,以縮短逾期未退運或放棄貨物結案期程。

基隆關昨(二十二)日表示,已運抵國境,但屬不得進口而滯存於邊境的貨物,進口人宜自行委託領有各縣市環保局核發的廢棄物處理(清除)許可證廠商,向海關申請銷毀貨物。

由於不得進口貨物應於海關所定期限內辦理退運,基隆關表示,如納稅義務人未依期限辦理退運或以書面聲明放棄貨物,海關須先判定貨物有無公開標售或再利用的可能性,無此可能者方會安排銷毀結案,作業流程較為冗長。相較如由進口人直接申請自行銷毀,將可大幅縮短結案期程。

不過,因銷毀貨物原則上應達到失去原來功能及商銷價值程度,並須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所以往往需要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辦理。如果進口人不知應如何尋找適格的委託對象,可透過主管機關網站查得廢棄物代碼及處理機構資訊。

相關資訊可聯結政院環保署網站查詢,合格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可至「清除處理機構服務管理資訊系統」查詢(網址:https://waste1.epa.gov.tw/Grant/GS-UC60/QryGrant-Data.aspx);廢棄物及再生資源代碼表則可至「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下載(網址:https://waste.epa.gov.tw/RWD/PDL/?page=D20_WasteCode,路徑:下載區/資料下載/事業廢棄物代碼/廢棄物及再生資源代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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