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放寬旅客不隨身行李物品進口期限申報規定 20201028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海關放寬旅客不隨身行李物品進口期限及申報規定,旅客如受肺炎疫情影響,導致不隨身行李物品未能在期限內進口或入境時未申報者,日後經海關個案審核通過,仍得適用後送行李通關優惠規定。

基隆關昨(二十七)日表示,依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入境旅客有不隨身行李物品者,應填報「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經紅線檯查驗通關,前述行李物品得於旅客入境前或入境之日起六個月內進口;未在期限內進口或未於申報單上敘明者,將按一般進口貨物處理,不適用報驗稅放辦法相關行李免稅、免輸入許可證之規定,但如有正當理由且經海關核可者,不在此限。

鑑於疫情為突發性事件且無法預期結束之日,若入境旅客不隨身行李物品未能在上述六個月期限內進口或入境時未在海關申報單上報明者,例如海外留學生、旅外國人返國後,因原旅居國家暫停發放簽證或禁止外國人入境等,而有運回留存國外物品之需,可於辦理進口通關程序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海關認定屬旅客後送行李者,相關物品如在規定的金額或數量內,仍得適用免稅或免辦輸入許可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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