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將建退場機制 20201015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將簡化行政作業程序、建立保稅倉庫退場機制。

保稅倉庫實收資本額增加時,僅須以書面向監管海關報備,得免單獨申請換照,俟有其他變更事項或須辦理換照時再併案辦理;增訂保稅倉庫已停業二年,經海關通知一個月內仍未復業、進儲貨物或提出合理說明者,海關得公告廢止。(見圖,關務署提供)

為利於業者遵循保稅法規及海關執行業務,財政部將修正「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並預告修正草案,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預告期間十一月三十日前陳述意見或洽詢財政部關務署。

關務署昨(十四)日就本次修正草案作進一步說明時表示,本次修正條文計二十五條,主要目的及重點有簡化行政作業程序、新增保稅倉庫業者入場及退場機制、強化專供航行國際航線飛機用品保稅倉庫管理。

為簡政便民,將修正保稅倉庫實收資本額增加時,僅須以書面向監管海關報備,得免單獨申請換照,俟有其他變更事項或須辦理換照時再併案辦理。

新增保稅倉庫業者入場及退場機制方面,為提升保稅倉庫業者誠信守法觀念,將增訂業者申請設立登記保稅倉庫時,應填寫自行審查表,先行自我檢視以符合設立要件及相關規定。建立保稅倉庫退場機制,增訂保稅倉庫已停業二年,經海關通知一個月內仍未復業、進儲貨物或提出合理說明者,海關得公告廢止。

強化專供航行國際航線飛機用品保稅倉庫管理方面,為加強放行貨物倉間管理,增訂海關必要時得責令業者依航機班次逐批報關規定;為落實保稅倉庫貨物進出及帳務管理,置於放行貨物倉間之機上販售商品,未於二年存倉期限內裝機販售者,業者應另申報報單回儲保稅倉庫;規範業者應建置放行貨物倉間之電子化帳務系統,以利海關執行遠端稽核。

該辦法修正草案登載於財政部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mof.gov.tw),「財政法規/法規預告」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