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進口貨物節稅源頭管理
第一節
進口貨物從價課徵關稅
第二節 國際貿易交易條件規範
第三節 進口貨物應扣除費用
第四節 進口貨物應加計費用
第五節
進口報單「完稅價格」各欄位填報說明
第六節
進口貨物節稅應做好源頭管理
第七節
進口關稅納稅與行政救濟
第八節 進出口貨物各項稅費計算方式
日期:2022/11/14 版本修改或資收集修改採滾動式朝無紙化處理
劉陽柳
第一節
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之核估課徵關稅
一、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之核估課徵
關稅法第二十九條(完稅價格之核估):從價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以該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作為計算根據。
前項交易價格,指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中華民國實付或應付之價格。
進口貨物之實付或應付價格,如未計入下列費用者,應將其計入完稅價格:
一、由買方負擔之佣金、手續費、容器及包裝費用。
二、由買方無償或減價提供賣方用於生產或銷售該貨之下列物品及勞務,經合理
攤計之金額或減價金額:
(一)組成該進口貨物之原材料、零組件及其類似品。
(二)生產該進口貨物所需之工具、鑄模、模型及其類似品。
(三)生產該進口貨物所消耗之材料。
(四)生產該進口貨物在國外之工程、開發、工藝、設計及其類似勞務。
三、依交易條件由買方支付之權利金及報酬。
四、買方使用或處分進口貨物,實付或應付賣方之金額。
五、運至輸入口岸之運費、裝卸費及搬運費。
六、保險費
依前項規定應計入完稅價格者,應根據客觀及可計量之資料。無客觀及可計量之資料者,視為無法按本條規定核估其完稅價格。
海關對納稅義務人提出之交易文件或其內容之真實性或正確性存疑,納稅義務人未提出說明或提出說明後,海關仍有合理懷疑者,視為無法按本條規定核估其完稅價格。
可依(FOB +FRIGHT) x
0.00445 =保險費申報,其文獻已不可考,只能算歷史共業,是慣例成徵納雙方均能接受。
七、未實際支付保險費之進口貨物,免加計保險費
(一)依發票、保險單證或國內收費之統一發票所載實付金額填報。
(二)如未投保且未實際支付保險費之進口貨物,免加計保險費(此欄應填「未
投保」,並在貨價申報書中報明;依規定免附貨價申報書者,則在發票上
加註)。
(三)經查部分報關同業處理進口貨物保險費之申報,採依到貨發票上有標示保險費金額者依標示保險費金額申報,到貨發票上沒有標示保險費金額者,沒有問進口人(貨主),也沒有要求進口人(貨主)在發票上加註沒有保險費。直接申報沒有保險費通關已經很久。運氣很好海關一直未發現補稅及罰鍰。
(四)到貨發票沒有保險費者,報關業者請進口人(貨主)在發票上加註沒有保險費並蓋章,報單其他申報事項欄註明“貨主聲明沒有保險費”
(五)到貨發票上沒有標示保險費金額者,沒有問進口人(貨主),也沒有要求進口人(貨主)在發票上加註沒有保險費。直接申報沒有保險費通關,一旦海關發現可以會補稅及罰鍰。
八、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11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中華民國實付或應付之價格,不包括該貨物可單獨認定之下列費用、關稅及稅款在內:
一、廠房、機械及設備等貨物進口後,從事之建築、設置、裝配、維護或技術協助等之費用。
二、進口後之運輸費用。
三、附延期付款交易條件之延期付款利息。
四、進口貨物應繳之關稅及稅款。
買方為自己之利益支付之費用,除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所定之費用外,即使有利賣方,仍不得視為對賣方之付款。
九、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12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一款所定佣金,不包括買方支付其代理商在國外採購該進口貨物之報酬。
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三款所稱權利金及報酬,指為取得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及其他以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所支付與進口貨物有關之價款。但不包括為取得於國內複製進口貨物之權利所支付之費用。
十、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13條海關對於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五項規定由納稅義務人提出之帳簿單證仍有合理懷疑者,應向納稅義務人說明其懷疑之理由,並給予納稅義務人合理申辯之機會。納稅義務人並得請求海關以書面說明其懷疑之理由。
海關於核定完稅價格後,應將最後決定及理由,以書面連同稅款繳納證併送納稅義務人。
十一、進口錄製數位電影之硬式磁碟機,應申報「磁碟機」稅則號別,其內容價值應計入完稅價格。
2013/09/04關務署新聞,隨著科技之進步,國內電影業者逐漸改以電腦配數位3D投影機來放映電影,影片內容也改以硬碟方式儲存。財政部關務署呼籲,廠商進口錄製外國發行拷貝數位電影片之硬式磁碟機,應正確申報稅則號別,其內容價值也應計入完稅價格。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所稱「硬碟」,係指硬式磁碟機(Hard
disc drives);其工作原理係利用磁頭讀寫內部之磁性碟盤,配合驅動控制電路以達資料錄製與讀取功能,依據海關進口稅則第84章章註5(丙)規定,硬式磁碟機不論是否錄製有軟體資料,均屬稅則第8471節之「磁式儲存單元」,其與稅則第3706節膠卷型態之「電影軟片」及第8523節碟片型態之「磁性媒體」不同,因此,廠商進口錄製有外國發行拷貝數位電影片之硬式磁碟機,應申報稅則第8471.70.10號「磁碟機」之專號,關稅稅率為免稅,但仍應依規定於進口時課徵營業稅。
關務署表示,依據關稅法第29條規定,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以交易價格作為計算根據,所稱交易價格指由輸出國銷售至我國之實付或應付之價格。進口之硬碟機既錄製有電影片,非空白硬碟,當有其商業價值,而為買賣雙方交易之標的,自應將其內容價值計入。而通常電影片進口時交易態樣多種,有買斷者,有依合約所訂條件者,且其條件須有客觀及可計量之資料根據時,始符合關稅法第29條規定按實付或應付之價格核估其完稅價格,若無法依該條規定核估時,海關得按關稅法第31至35條規定核估。以上相關訊息如有任何疑問,歡迎電洽該署諮詢專線02-2550-5500
轉1029分機。
新聞稿聯絡人:陳金標
聯絡電話:25507837 民國102年9月4日
第二節
進口貨物不得作為完稅價格計算根據之情形
一、關稅法第三十條:(不得作為計算根據之情形)
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作為計算完稅價格之根據:
一、買方對該進口貨物之使用或處分受有限制。但因中華民國法令之限制,或對該進口貨物轉售地區之限制,或其限制對價格無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二、進口貨物之交易附有條件,致其價格無法核定。
三、依交易條件買方使用或處分之部分收益應歸賣方,而其金額不明確。
四、買、賣雙方具有特殊關係,致影響交易價格。
前項第四款所稱特殊關係,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買、賣雙方之一方為他方之經理人、董事或監察人。
二、買、賣雙方為同一事業之合夥人。
三、買、賣雙方具有僱傭關係。
四、買、賣之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或控制他方百分之五以上之表決權股份。
五、買、賣之一方直接或間接控制他方。
六、買、賣雙方由第三人直接或間接控制。
七、買、賣雙方共同直接或間接控制第三人。
八、買、賣雙方具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二、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14條買賣雙方具有本法第三十條所定之特殊關係,海關對其交易價格存疑者,應審查其交易情況;必要時,得通知納稅義務人提供更詳細資料。
海關依查得或納稅義務人提供之資料,認為買賣雙方之特殊關係影響交易價格者,應向納稅義務人說明其理由,並給予納稅義務人合理申辯之機會。納稅義務人並得請求海關以書面說明其理由。
前項交易價格與下列價格之一相接近者,視為其特殊關係不影響交易價格:
一、經海關核定買賣雙方無特殊關係之同樣或類似貨物之交易價格。
二、經海關核定之同樣或類似貨物之國內銷售價格。
三、經海關核定之同樣或類似貨物之計算價格。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同樣或類似貨物,以進口貨物在輸出國之出口日或出口日前後三十日內出口者為限;第二款所定同樣或類似貨物,以進口日或進口日前後三十日內進口者為限。
第三節 進口貨物應扣除費用
一、進口貨物實付或應付價格之一部份,可單獨認者,不計入完稅價格內課稅。
(關細11之1)
1.廠房、機械及設備等貨物進口貨,從事之建築、設置、裝配、維護或技術協
助等之費用。
2.進口後之運輸費用。
3.進口後應繳之關稅及稅捐。
二、進口貨物遞延支付之利息,非實付或應付價格之一部份。故承兌交單
(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 D/A)付款條件及分期付款所生利息,
不計入課稅。
三、進口貨物之實付或應付價格未必只有一個。折扣、議價等因素,均可能造成
不同之實付價格或應付價格。亦既折扣與減讓均可接受,買、賣雙方有特殊關
係影響者為限。
1.進口商業發發票上標示數量折扣(QUANTITY DISCOUNT),現金折扣(CASH
DISCOUNT),運費折扣(FREIGHT
REBATE),海關分估關員會接受扣除課稅,
只標
DISCOUNT 者海關分估關關員會要求進口人說明折扣原因。
2.特別折扣(SPECIAL DISCOUNT),特別佣金(SPECIAL COMMISSIN)或只標示
佣金(COMMISSIN)實務上,海關分估關員不會接受扣除課稅,原因是價格之
決定因人而異給予差別折扣,致於佣金當成銷售佣金(SELLING
COMMISSIONS)故不能扣除。
3.進口商業發票上有標明單價已扣除多少百分比折扣時,其進口報單上單價應
主動還原來單價申報,並在應扣除費用欄填上折扣金額,並在貨價申報填折
扣名稱及金額。
第四節 進口貨物應加計費用
進口貨物之實付或應付價格,有六種加計項目「如未計入下列費用時」進口人應主動告訴報關人將其計入完稅價格。
一、由買方負擔之佣金(COMMISSION),手續費(BROKERAGE)、容器費(THE
COST CONTAINERS)及包裝費(THE COST
OF PACKING)。
1.佣金包括銷售佣金(SELLING COMMISSIONS)及採購佣金(BUYING
COMMISSING),銷售佣金應加計課稅,採購佣金則免加計課稅。
(1)所謂「銷售佣金」,是指賣方之掮客,代表賣方尋找顧客,安排貨物儲
運,其履行契約後所得之報酬。
(2)所謂「採購佣金」,是指買方支付其代理商在國外採購進口貨物之報酬。
採購佣金不得計入完稅價格課稅的原因;一者認為因非為賣方或對賣方支
付,與進口貨物價格無關,故非實付或應付價格之一部份。一者認買方如
不透過代理商採購,必須自派職員進行採購,由於職員薪資及差旅費不被
計入完稅價格課稅。
2.所謂手續費,係指付給經紀人之報酬。其與佣金之不同在於「佣金」係指
支付給買方或賣方的中間人,促成進口交易的報酬,「手續費」雖亦係指
支付促成進口交易中間人的報酬,但該中間人究係代表買方或賣方,難以
認定。
3.容器須與進口貨視為一體。容器費如棉紗、絲之紗管、盛裝氣體之鋼瓶等
費用。
4.包裝費係指進口貨物之材料費及人工費。
二、由買方無償或減價提供賣方用於生產或銷售該進口貨之下列物品及勞務,
經合理攤計金額或減價金額。
1.組成該進口貨物之原材料,零組件及其類似品。
2.生產該進口貨物所需之工具、鑄模、模型及其類似品。
3.生產該進口貨物所消耗之材料;如進口紙袋,免費提供印刷用之油墨。
4.生產該進口貨物「在國外」從事或進行之工程、開發、工藝、設計及其
類似勞務。
三、依交易條件由買方支付專利權及特許權之權利金或報酬與許可證費。
1.係指因進口貨物所須由買方支付之專利、商標、版權等價款。
2.符合下列二要件者應予加計。
(1)該費用之支付,與進口貨物有關。
(2)該費用之支付,係買賣雙方交易條件之一。
3.準許在國外複製進口貨物之權利金,可免加計。
四、買方使用或處分進口貨物,實付或應付賣方之金額。
1.所謂「處分」,包括轉售在內。
2.例如國內進口商向日本出口商向日本出口商購買電腦100台,雙方契約
訂定每台CIF
USD100元,國內進口商每售一台必須再付日本出口商
USD30元,該貨物進口時不論是否已出售,應加計每台USD30元課徵關
稅。並在其他申報事項註明與貨價申報書上報明。
五、運至輸入口岸之運費、裝卸費及搬運費。
1.運費在關稅法及其施行細則中未作詳實規定,但財政部為解決徵納雙方爭議,作下列規定。
(1)財政部台財關第7505553號函規定;關稅法第12條,第12條之5所稱
運至輸入口岸之運費」及第12條之3所稱「運費」,係指「將貨物運達輸
入口岸實付或應付之一切費」。
(2)財政部台財關第10344號函作更具體規定:「運費包括基本運費、燃料附
加費(BUNKER
SURCHARGE):係指船公司因燃突然漲價,運費成本,而臨
時加收的附加運費」,貨櫃站併櫃作業費(TERMINAL
RECEIVING
CHARGE)、交貨地卸貨費(DESTINATION
DELIVERY CHARGE) 及其它類似
費用。
(3)關稅總局(75)台總署企字第5953函對輸入口岸規定:
(A)「輸入口岸」係指契約商定之進口口岸而言。如明定為「基隆」,但從
「高雄」卸貨,仍以「基隆」為「輸入口岸」。
(B)由港口拖運至內陸貨櫃站之費用,如由船公司另向進口廠商收取者,則
不予加課稅。
2.依據「進口貨價申報書」填報說明,「裝卸費」不包裝「整裝貨櫃」因受海
關法令規定應拆櫃始予查驗之拆櫃費用。「併裝貨櫃」之拆櫃費亦可免計入
課稅,如包括於運費內且能區分者,准予扣除免計入課稅。
3.以實際通常之費用為準,在特殊情況下(如戰爭、動亂、港口罷工等)造成較
高費時,然仍以通常之必要金額為準。
4.到達輸入口岸後之運費不列入課稅。如果該費用包含於實際支付價格或運費
中,其金額不明確者,不予扣除。
5.空運進口樣品,如數量合理,其運費按實運費十分之一計算。
六、保險費
1.按實際支付金額核計,海關憑商業發票、收據文件所載辦理。
2.凡未投保且未實際支付保險費之進口貨物,免加計保險費課徵關稅,應在貨
價申報書中報明,依規定免付貨價申報書者,則在發票上加註「未投保」,
否則報關人會依規定按(FOB+運費)
X 0.0045 計算保險費計入課稅。
第五節 NX5105
進口報單「完稅價格」各欄位填報說明
G:為GROUP (群組)之縮寫,係將性質相關之資料項目合組成一個資料群之意
思。
E:為ELEMENT
(基本資料項目)之縮寫。
一、電子報單G34
總離岸價格欄:書面報單FOB(17)欄
1.發票如為FOB金額,應直接填入,發票如為CFR金額,應減去運費後入,
發票如為CIF金額者,應減去運費及保險費後填入。
2.發票金額如為EXW(EX WORK)工廠或倉庫交貨條件者,除直接將金額填入
FOB欄外,應申報運至輸入口岸之實付運費(包括內陸運費、海運費)、裝卸
費、搬運費、保險費...等,如透過承攬業運作者,務必提供費清表,便
於詳實申報以免受罰。
3.發票金額為FCA (FREE CARRIER)貨物運至起運地點交貨條件,除直接將金
額填FOB欖外,應申報運至輸入口岸之裝卸費、手續費、運費、保險費等。
4.發票金額如為FAS(FREE ALONG SIDE SHIP)貨物運至指定起運港船邊交貨條
件,除直填入FOB金額外,應申報運至輸入口岸之裝卸費、海運費、保險費
等。
二、電子報單
G36運費:書面報單FREIGHT(18)欄運費係指將貨物運達輸入口岸
實付或應付一切運輸費用,填報時其依據資料順序如下:
1.以提單所載金額填入。
2.提單未載明者,以發票上註明之運費金額填列,並附發票影本供核估。
3.發票、提單上均無運費金額時,應由進口人向船(航空)公司查明運費率自行核算後填入。
4.本欄幣別如與離岸價格不相同時,應轉換為與其相同之幣別後,再折算填
入。
三、電子報單G37保險費INSURANCE:書面報單(19)欄
1.依發票、保險單證或國內收費之統一發票所載實付金額填報。
2.如未投保且未實際支付保險費之進口貨物,免加計保險費(此欄應填
「未投保」,並在貨價申報書中報明;依規定免附貨價申報書者,則在發
票上加註)。
3.同第(二)項「運費」第(4)點。
四、電子報單G38應加費用ADDITIONAL FEES:書面報單(20)欄
1.報關手冊八十五年版第50頁(20)項(1)應「加」費用,係指未列入FOB或CFR或CIF價格內,但依交易規定規定應行加計者,例如買方負擔之佣金、手續費、容器費用、包裝費用、工具、模具、內陸運費....等之合計金額,並應與貨價申報書所填內容相等。
2.發票上、提單、承攬業收費明細上,只標代號應間明費明名稱判斷是否加入
申報。
五、電子報單G39應減費用DEDUCTION :書面報單(21)欄
1.關稅法施行細別第十二條之一規定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得作為計算完稅價格之根據。
2.報關手冊八十五年版第51頁20項(2)應「減」費用,係指已列入FOB或
CFR或CIF價格內,但依交價格規定可以扣除者,例如進口後從事之建築、設
置、裝配、維修、技術協助費、運輸費用、遞延支付(如D/A付款條件)所發
生利息、關稅、稅捐∙∙、等合計金額。
六、電子報單G35總起岸價格 :CIF (22)欄
即一般貿易所稱之CIF價格,係FOB加運費、加保險費、加應加費用、減應
減費用之總金額。
七、發票上如果沒有標示單價條件者,廠商應先請發貨人重做,報關人發現時應
先向廠商查明洽請更正、勿擅自塗改,因字體不一致、如經查獲有漏稅時,海
關會以變造發票內容議處。
第六節
進口貨物節稅應做好源頭管理
一、進口貨物交易價格核定
1.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未能依第二十九條及前條規定核定者,海關得按該貨物出口時或出口前、後銷售至中華民國之類似貨物之交易價格核定之。
2.核定時,應就交易型態、數量及運費等影響價格之因素作合理調整。
3.所稱類似貨物,指與該進口貨物雖非完全相同,但其生產國別及功能相同,特性及組成之原材料相似,且在交易上可互為替係者最大銷售數量之單位價格,核定其完稅價格,該單位價格,應扣除加工後之增值及第三項所列之扣減費用。
二、海關按計算價格核定指下列各項費用之總和
1.生產該進口貨物之成本及費用。
2.由輸出國生產銷售至中華民國該進口貨物、同級或同類別貨物之正常利潤與一般費用。
3.運至輸入口岸之運費、裝卸費、搬運費及保險費。
三、運往國外修理、裝配或加工之貨物,復運進口者,海關依規定核估
完稅價格:
1.修理、裝配之貨物,以其修理、裝配所需費用,作為計算根據。
2.加工貨物,以該貨復運進口時之完稅價格與原貨出口時同樣或類似貨物進口之完稅價格之差額,作為計算根據。
3.運往國外修理、裝配或加工之貨物,應於出口放行之翌日起一年內復運進口。
4.如因事實需要,於期限屆滿前,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海關申請延長六個月;逾期復運進口者,應全額課稅。
5.課稅之進口貨物,以其修理、裝配所需費用作為完稅價格課徵關稅。
6.但運往國外免費修理之貨物,如其原訂購該貨之合約或發票載明保證免費修理,或雙方來往函電足資證明免費修理者,復運進口免稅。
7.運往國外修理、裝配所需費用,不包括運費及保險費。
8.運往國外修理課稅或免稅之進口貨物,不能提供修理、裝配費或免費修理
之有關證件者,海關得按貨物本身完稅價格十分之一,作為修理、裝配費之完稅價格計課。
9.運往國裝配或加工之貨物課稅之進口貨物,如原貨出口時,無同樣或類似貨物進口之完稅價格時,得參照接近原貨出口日期之同樣或類似貨物進口之完稅價格核估,無同樣或類似貨物進口之完稅價格時,得就加工復運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與原出口貨物離岸價格之差額課徵之。
10.依關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課稅或免稅之貨物
(1)其出口及復運進口時,均應於出口或進口報單詳列品名、數量及規格等,並聲明係運往國外修理、裝配或加工者。
(2)同時將應修理或裝配之損毀缺失情形或加工後之物品名稱、規格及數量等於出口報單載明。前項加工後之物品名稱、規格及數量。
(3)因事實需要須予變更者,應於復運進口時,於報單敘明理由,以憑核對。
四、進口貨物係租賃或負擔使用費而所有權未經轉讓者,海關核定其完
稅價格
1.根據租賃費或使用費加計運費及保險費估定之。
2.納稅義務人申報之租賃費或使用費偏低時,海關得根據調查所得資料核實估定之。但估定之租賃費或使用費。
3.每年不得低於貨物本身完稅價格之十分之一。
4.按租賃費或使用費課稅之進口貨物,除按租賃費或使用費繳納關稅外,應就其與總值應繳全額關稅之差額提供保證金,或由授信機構擔保。
5.以基於專利或製造上之秘密不能轉讓,或因特殊原因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為限。租賃或使用期限,由財政部核定之。
五、進口貨物依租賃費或使用費課稅
申報進口依按租賃費或使用費課稅之貨物,除應將貨物本身之完稅價格及其租賃費或使用費分別報明外,並應檢附合約書及下列各款有關文件,以書面向進口地海關申請之。
1.基於專利權不能轉讓者,應檢附出口國政府主管專利業務機關簽發之專利證書或證明文件副本。
2.基於製造上之秘密不能轉讓者,應檢附該項貨物在功效上特點之詳細說明書或有關文件。
3.基於特殊原因經專案核准者,應檢附財政部專案核准文件。
4.申報進口依按租賃費或使用費課稅之貨物,其累積之租賃費或使用費高於最近進口之同樣或類似貨物之完稅價格者,得經納稅義務人於進口時申請按該等同樣或類似貨物之完稅價格核定完稅價格。
六、按租賃費或使用費課稅之進口貨物運出口或經財政部核准銷毀
1.按租賃費或使用費課稅之進口貨物提供之保證金或授信機構擔保,俟其租賃或使用期限屆滿報運出口或經財政部核准銷毀時,發還或解除授信機構保證責任。
2.按租賃費或使用費課稅之進口貨物部分毀損,應由納稅義務人付出之賠償費,併入租賃費或使用費內計算。
3.全部毀損者,按進口時之完稅價格計徵全額關稅。
4.按租賃費或使用費課稅之貨物,未依規定期限復運出口或在租賃期間內出售者,按逾限或出售當時折舊補徵關稅,以其所繳保證金抵繳或由授信機構代為繳納。
5.按租賃費或使用費課稅之進口貨物其復運出口期限,依合約書及有關文件以書面向財政部或進口地海關申請之核定。
七、從價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其外幣價格應折算為新臺幣;外幣折算之匯率,由財政部關稅總局參考外匯市場即期匯率,定期公告之。
八、進口整套機器設備申請統一稅則號別徵稅規定
按整套機器設備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規定:整套機器及其在產製物
品過程中直接用於該項機器之必須設備,因體積過大或其他原因,
須拆散、分裝報運進口者,除事前檢同有關文件申報,海關核明屬
實,按整套機器設備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外,各按其應列之稅則號
別徵稅。
九、整套機器設備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之適用範圍
1.以供組成該項機器運轉產製物品所需之各種機件,在操作過程中直接用於該
項機器之設備及正常使用情形下供其備用或週轉用之必需機件或設備為限。
2.隨整套機器設備進口之超量機件或設備,各按其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
3.供備用或週轉用機件或設備之數量,由海關依主管機關證明認定之。
十、按海關所核定整套機器設備之適用範圍
1.以供組成該項機器運轉產製物品所需之各種機件,在操作過程中直接用於該項機器之設備及正常使用情形下供其備用或週轉用之必需機件或設備為限。
2.隨整套機器設備進口之超量機件或設備,各按其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
十一、按整套機器設備應列稅則號別徵稅之供備用或週轉用機件或設備之數量,由海關依主管機關證明認定之。
十二、進口整套機器設備申請統一稅則號別徵稅檢附文件
整套機器設備需拆散、分裝報運進口,需申請按整套機器設備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者,應於該項機器設備進口放行前,檢附下列各款文件,向其進口地海關申請之:
1.機器設備型錄及其設計藍圖。
2.機器設備產製之物品名稱及其生產能量等有關說明文件。
3.訂購該項機器設備之詳細合約。
4.表一份,分別填列機器設備名稱、規格、單位、數量、單價、總價及詳細用途。
5.申請按整套機器設備應列稅則號別徵稅案件之修正其進口機器設備表,或
追加進口機器設備者,以在整套機器設備第一批進口放行前申請者為限。
6.申請按整套機器設備應列稅則號別徵稅案件,其機器設備如係分批進口,
申請按整套機器設備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者,應於第一批進口放行前檢附第一
項規定文件向海關申請之。
7.按整套機器設備應列稅則號別徵稅案件,未提早向海關申請者,得進口時
提出申請,而於第一批進口報關文件已載明係整套機器設備者,得補提申請。
十三、由數種物品組合而成之貨物,拆散、分裝報運進口者,除機器依
規定辦理外,按整體貨物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
由數種物品組合而成之貨物,拆散、分裝報運進口者,指申報進口前已屬整體貨物,經拆解成組件裝運進口者。依關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按整體貨物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者,依下列情形之一認定之
1.組合物品之名稱與數量,載入同一提貨單者。
2.組合物品之數量,適合整體貨物所需之數量者。
3.組合物品之種類、名稱均為整體貨物之組件,雖其數量不足以裝配成整體貨物,但其每套價值超過整體貨物價值百分之五十者。
第七節
進口關稅納稅與行政救濟
一、進口關稅納稅規定
1.關稅之繳納期限:自稅款繳納證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為之。
2.依關稅法所處罰鍰之繳納,應自處分確定,收到海關通知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為之。
3.處理貨物變賣或銷毀貨物應繳之費用,應自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繳納。
4.關稅之進口貨物,應於繳納關稅後,予以放行。
5.但關稅法另有規定或經海關核准已提供擔保者,應先予放行。
6.進口關稅提供擔保之手續、擔保之範圍或方式、擔保責任之解除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二、海關行政救濟
1不服海關對其進口貨物核定之稅則號別、完稅價格得提行政救濟:
納稅義務人如不服海關對其進口貨物核定之稅則號別、完稅價格或應補繳稅款或特別關稅者,得於收到稅款繳納證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並得於繳納全部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後,提領貨物。
2.海關對復查之申請,應於收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個月內為復查決定,並作成決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納稅義務人。
3.復查決定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4.復查決定書之正本,應於決定之翌日起十五日內送達納稅義務人。
第八節 進出口貨物各項稅費計算方式
一、進口稅
進口貨物課徵進口稅(關稅)分為從價課稅、從量課稅及從量課稅或從高價課稅及其他特殊課稅案件。遇到電腦當機時用人工作業及告訴出口業者。
(一)從價課稅
進口稅:( 離岸價格 + 運費 + 保險費 + 應加費用 -
應減費用) X 匯率X 國定稅率,案例、進口冰冷主機
HSCODE 8418.69.19.00-7 稅率:3.75%價格
FOBUSD 10,000.00 內陸運費 USD 300.00 海運費 USD500.00 保險費 USD
100.00 L/C折扣 USD 250元 報關時匯率 1 USD = TWD 31.81
其進口稅如下。
進口稅:(USD 10,000.00 + USD 500.00 + USD 100 + USD 300.00- USD
250.00)X 31.81
X3.75% = 12,704 (進口稅)
(二)按加工費課稅
案例、進口委外加工成衣壹批經換算成衣完稅價格為TWD
500,000.00用料離岸價格 TWD 350,000.00
規定課完稅價格與離岸價格之差額加工費(RAP)進口稅,其稅率為12.5%
加工費進口稅:(TW 500,000.00 - TWD 350,000.00
)X12.5% =18,750.00
(三)按修理費課稅
案例一、復運進口送外修理機器壹批發票上標示價格、經換算完稅價格(CIF)為TWD
800,000.00 另外標示修理費換算TWD 15,000.00,另件費換算TWD
20,000.00。機器進口稅率 5%
經海關查核來往單証合符按修理費課稅條件,其進口稅計算如下。
進口稅 = ( 15,000.00 + 20,000.00) X 5% = 1,750.00
案例二、復運進口送外修理機器壹批發票標示價格經換算完稅價格CIF為TWD
900,000.00
沒有標示修理費,所提供來往信件申請免修理費海關不採信按貨價(完稅價格)十分之一課稅,稅率3.5%
其修理費如下。
修理費進口稅 = 900,000.00 X
1/10 X 3.5% = 3,150
(四)按租賃費或使用費課稅
案例一、某公司向國外某公司租用特殊機器壹台、貨價換算完稅價格為TWD
9,200,000.00,申請租用二年其租金 TWD 2,000,000.00。
經海關審核所提供証件合符規定,且租金在每年貨價十分之一以上准按租賃費課進口稅,另外差額提供押款,進口稅率
5%。租賃費進口稅: 2,000,000.00 X 5% = 100,000.00
提供押款進口稅:7,200,000.00 X 5% = 360,000.00
案例二、甲公司向國外乙公司借用特殊機器壹台,貨價換算完稅價格為TWD
8,100,000.00,申請借用壹年使用費TWD 500,000.00所提供証件經海關審核合符規定惟壹年租金低於貨價十分之一TWD
8,100,000.00 應按TWD 810,000.00,稅率 5%
課進口稅,另外差額提供押款。若無租賃費以貨價1/10繳稅,9/10押款。
使用費進口稅:810,000.00 X 5% = 40,500.00提供押款進口稅:7,290,000.00
X 5% = 364,500.00
案例三、財政部於96年3月8日發布台財關字第09600016540號令修
正,其重點在於海關核准期限之下限,由原未滿1年者以1年計,修正為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使該規定更符合課稅公平原則。
甲公司向國外乙公司借用特殊機器壹台,貨價換算完稅價格為TWD
8,100,000.00,申請借用壹年使用費TWD 500,000.00所提供証件經海關審核合符規定惟壹年租金低於貨價十分之一TWD
8,100,000.00,只租用三個月應按TWD 810,000.00,稅率 5% 除12X3課進口稅,另外差額提供擔保。
1.課進口稅TWD
10,125.00 (810,000.00 /12X3X5%)
2.另外差額提供擔保TED30,375.00(810,000.00
/12X9X5%)
(五)從量課稅
進口稅: TWD XXX/公斤 X 1,000 公斤
案例、自美國進口冷凍去骨牛內
1,000 公斤申報完稅價 TWD 70,000.00稅則號別 0202.30.90.10-9(稅率從量課稅每公斤課稅TWD
10)
計算:1000KG X TWD10 =TWD10,000
(六)從量課稅或從高徵稅
進口稅:TWD XXXX/公斤或從高徵稅即完稅價格X進口稅率之進口稅與從量課稅單價
X
數量之進口稅兩者相比,比從量課稅低者按從量課進稅,比從量課稅高者按完稅價格
X 進口稅率從高課進口稅。
案例、自日本進口芥未粉
500 公斤,經換算完稅價格為 TWD 80,000.00,則號別 2103.30.00.00-6
第一欄從量 TWD 9.00/KGM 或從高課稅 15%。
進口稅:1. 80,000.00 X 15% =12,000.00
2. 9.00 X 500 = 4,500.00
3.兩者相比從高 15% 課稅
二、推廣貿易服務費實際收取比率,自95年10月1日起,調降為萬分之4,以
減輕進出口業者之負擔。
(一)海、空運出口者,以全份報單「實際離岸價格總金額」乘以0.04%之得數(核計至元為止,元以下不計,不足
TWD 100 元者免收)。
(二)海、空運進口者,以全份報單各項完稅價格加總,乘以0.04%之得數(核計至元為止,元以下不計,不足TWD
100元者免收)。
(三)出口G5以單才收。
(四)進口報單之項次納稅辦法代碼為31、32、33.34、35、36、37、38、39、3K
3M、41、42、59、51、52、68、3E、3F、3B、93 才收。
三、貨物稅分為從價課稅與從量課稅兩種
(一)從價課稅
貨物稅 = (完稅價格 + 進口稅稅捐 )X貨物稅稅率
案例一、自日本進口玻璃磚
10,000 POS 完稅價格 TWD 300,000.00 稅則號別第7016.90.00.00-9 稅率 12%,貨物稅率
10%,其貨物稅如下。
貨物稅:( 300,000 + 36,000 ) X 10% = 34,500.00
案例二、自日本進口冰冷主機壹台、完稅價格 TWD
800,000.00 稅則號別第8418.69.19.00-7稅率 3.75% 貨物稅率15%,經核為非復往式中央系統型,貨物稅加1.35倍,其貨物稅算法為15%
X 1.35 = 20.25%填報在報單上貨物稅
( 800,000 + 30,000 ) X 20.25% = 168,075.00
(二)從量課稅
貨物稅:TWDXXX/TNE X XXX TNE
案例: 自日本進口水泥 100 TNE 完稅價格 TWD
600,000.00,稅則號別:
2523.29.90.00-2 稅率免稅,貨物稅稅率:TWD
440.00/TNE。因為EDI
規格沒有設計貨物稅從量規格,只能申報查驗「8」,並將貨物稅
TWD 440 X 100 = 44,000.00
申報於貨名欄供海關查核,自行加入稅單內通知連線報關行。
四 、營業稅:
營業稅:( 關稅完稅價格 + 進口稅稅額 +
貨物稅稅額 ) X 5%
註:1.貿易推廣服務費不必加入計算營業稅。
2.稅則增註免稅者、其原進口稅稅額不必加入營業稅稅基計算。
五、滯納金算法
(一)進口稅之繳納應自繳納期限屆滿前繳納,逾期按進口稅稅額每日加徵滯納金萬分之五(關49條)。
(二)貿易推廣服務費不收滯納金。
(三)貨物稅之繳納應於期限內繳納,逾期自屆滿之次日起,每二日按滯納金額
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貨物稅條例第31條)。
(四)營業稅之繳納應自繳納期限屆前繳納,逾期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逾
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營業稅法第50條)。
六、滯報費
第七十三條
(不依限報關之處罰)
進口貨物不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報關者,自報關期限屆滿之翌日起,按日加徵滯報費新臺幣二百元。
前項滯報費徵滿二十日仍不報關者,由海關將其貨物變賣,所得價款,扣除應納關稅及必要之費用外,如有餘款,由海關暫代保管;納稅義務人得於五年內申請發還,逾期繳歸國庫。
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56條依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變賣之貨物,如納稅義務人於海關變賣前,申請按實際滯報日數或滯納日數繳納滯報費或滯納金,補辦報關或繳稅手續提領者,海關得准自收文之翌日起二十日內辦理應辦手續提領,逾期仍按規定變賣。
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所定必要之費用,按下列所定次序扣繳之:
一、處理變賣貨物所需費用。
二、倉租、裝卸費。
三、滯報費、滯納金。
前項應扣繳之滯報費按二十日計算,滯納金按三十日計算。
第57條依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變賣貨物之餘款,由海關通知納稅義務人具領,並副知有關運輸工具所屬業者,或由納稅義務人申請發還。
申請發還或具領變賣貨物餘款時,應繳驗裝運該貨進口之運輸工具所屬業者背書之提貨單,其係管制進口貨品,並應繳驗其他有關證件。
申請發還或具領變賣貨物餘款之五年期限,逾期不報關貨物,自滯報費徵滿二十日之翌日起計算;逾期不繳稅貨物,自繳稅期限屆滿三十日之翌日起計算。
七、短徵、溢徵或短退、溢退稅款補繳或發還期限,以一年為限
第六十五條(短、溢徵稅款之補稅)
短徵、溢徵或短退、溢退稅款者,海關應於發覺後通知納稅義務人補繳或具領,或由納稅義務人自動補繳或申請發還。
前項補繳或發還期限,以一年為限;短徵、溢徵者,自稅款完納之翌日起算;短退、溢退者,自海關填發退稅通知書之翌日起算。
第一項補繳或發還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款完納或應繳納期限截止或海關填發退稅通知書之翌日起,至補繳或發還之日止,就補繳或發還之稅額,依應繳或實繳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或發還。
短徵或溢退之稅款及依前項規定加計之利息,納稅義務人應自海關補繳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繳納;屆期未繳納者,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至補繳之日止,照欠繳稅額按日加徵滯納金萬分之五。
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54條本法第六十五條所稱短徵或溢徵之稅款,指海關或納稅義務人於稅款完納後,因發現稅則號別、稅率適用、稅款計算、稅單填寫、幣別、計價單位、匯率、運費或保險費顯然錯誤致短徵或溢徵者。所稱短退或溢退稅款,指海關或退稅申請人於退稅款核定通知後,因退稅款計算或退稅通知書填寫等顯然錯誤致短退或溢退者。溢徵或短退之稅款及應按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加計之利息,由海關一併通知納稅義務人具領或依其申請發還。
前項所定稅則號別顯然錯誤,應依下列原則認定:
一、海關進口稅則之節、目、款之分類品目名稱已明確規範而適用錯誤者。
二、違反海關進口稅則有關之類註、章註、目註之明確規定者。
三、同樣或類似貨物經海關或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分類,同一進口人再次申報錯誤。
第一項稅則號別顯然錯誤,不包括稅則號別分類見解之變更。
主要參考資料出處摘錄自:
1.財政部關稅總局
網站
2.關稅法
3.關稅法施行細則
<特別聲明>
1.著作權聲明:本篇文章著作權歸原著作人所有。
2.基於資訊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刪除部分用XXXX表示不公開資訊。
3.資料如有出入以行為時,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4.制式日期採民國年YYYMMDD,非制式日期採西元年YYYYMMDD。
5.教導員工會看公文及寫公文向下紮根重要任務。
1.著作權聲明:本篇文章著作權歸原著作人所有。
2.基於資訊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用OOOO表示去識別化不公開資料。
3.資料如有出入以行為時,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4.制式日期採民國年YYYMMDD,非制式日期採西元年YYYYMMDD。
5.為與國際接軌法規有英文版也納入供外商卓參。
6.為資料收集確定性,要加註下載日期、網站名稱、網站位子。
7. (
)電子公文 (
V )紙本公文,綠色電子公文代表節能減碳,紅色紙本公文須要
改善。
<座右銘>
1.凡走過的路必留足跡,做過的事須留下紀錄。
2.歷史不能忘記,經驗必須記取。
3.助人為快樂之本,幫助別人可以得到經驗。
4.別人發生的事,可能發生會自己身上。
5.歡迎批評指教
劉陽柳 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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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陽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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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CASE STUDY 個案分組研討題庫(是本章教學價值重點)
壹、問答題
一、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之核估課徵
答:關稅法第二十九條(完稅價格之核估):從價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以該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作為計算根據。
前項交易價格,指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中華民國實付或應付之價格。
進口貨物之實付或應付價格,如未計入下列費用者,應將其計入完稅價格:
一、由買方負擔之佣金、手續費、容器及包裝費用。
二、由買方無償或減價提供賣方用於生產或銷售該貨之下列物品及勞務,經合理攤計之金額或減價金額:
(一)組成該進口貨物之原材料、零組件及其類似品。
(二)生產該進口貨物所需之工具、鑄模、模型及其類似品。
(三)生產該進口貨物所消耗之材料。
(四)生產該進口貨物在國外之工程、開發、工藝、設計及其類似勞務。
三、依交易條件由買方支付之權利金及報酬。
四、買方使用或處分進口貨物,實付或應付賣方之金額。
五、運至輸入口岸之運費、裝卸費及搬運費。
六、保險費。
依前項規定應計入完稅價格者,應根據客觀及可計量之資料。無客觀及可計量之資料者,視為無法按本條規定核估其完稅價格。
海關對納稅義務人提出之交易文件或其內容之真實性或正確性存疑,納稅義務人未提出說明或提出說明後,海關仍有合理懷疑者,視為無法按本條規定核估其完稅價格。
二、未實際支付保險費之進口貨物,免加計保險費
答: (一)依發票、保險單證或國內收費之統一發票所載實付金額填報。
(二)如未投保且未實際支付保險費之進口貨物,免加計保險費(此欄應填「未投保」,並在貨價申報書中報明;依規定免附貨價申報書者,則在發票上加註)。
(三)經查部分報關同業處理進口貨物保險費之申報,採依到貨發票上有標示保險費金額者依標示保險費金額申報,到貨發票上沒有標示保險費金額者,沒有問進口人(貨主),也沒有要求進口人(貨主)在發票上加註沒有保險費。直接申報沒有保險費通關已經很久。運氣很好海關一直未發現補稅及罰鍰。
(四)到貨發票沒有保險費者,報關業者請進口人(貨主)在發票上加註沒有保險費並蓋章,報單其他申報事項欄註明“貨主聲明沒有保險費”
(五)到貨發票上沒有標示保險費金額者,沒有問進口人(貨主),也沒有要求進口人(貨主)在發票上加註沒有保險費。直接申報沒有保險費通關,一旦海關發現可以會補稅及罰鍰。
三、進口錄製數位電影之硬式磁碟機,應申報「磁碟機」稅則號別,其內容價值
應計入完稅價格。
答:所稱「硬碟」,係指硬式磁碟機(Hard
disc drives);其工作原理係利用磁頭讀寫內部之磁性碟盤,配合驅動控制電路以達資料錄製與讀取功能,依據海關進口稅則第84章章註5(丙)規定,硬式磁碟機不論是否錄製有軟體資料,均屬稅則第8471節之「磁式儲存單元」,其與稅則第3706節膠卷型態之「電影軟片」及第8523節碟片型態之「磁性媒體」不同,因此,廠商進口錄製有外國發行拷貝數位電影片之硬式磁碟機,應申報稅則第8471.70.10號「磁碟機」之專號,關稅稅率為免稅,但仍應依規定於進口時課徵營業稅。依據關稅法第29條規定,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以交易價格作為計算根據,所稱交易價格指由輸出國銷售至我國之實付或應付之價格。進口之硬碟機既錄製有電影片,非空白硬碟,當有其商業價值,而為買賣雙方交易之標的,自應將其內容價值計入。而通常電影片進口時交易態樣多種,有買斷者,有依合約所訂條件者,且其條件須有客觀及可計量之資料根據時,始符合關稅法第29條規定按實付或應付之價格核估其完稅價格,若無法依該條規定核估時,海關得按關稅法第31至35條規定核估。
貳、申論題
一、進口貨物不得作為完稅價格計算根據之情形
答:第二節
二、進口貨物應扣除費用
答:第三節
三、進口貨物應加計費用
答:第四節
四、NX5105
進口報單「完稅價格」各欄位填報說明
答:第五節
五、進口貨物節稅應做好源頭管理
答:第六節
六、進出口貨物各項稅費計算方式
答:第八節
版 本 |
處理日期 |
修改原因 |
修改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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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9 |
資料收集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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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
2015/08/19 |
成立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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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8 |
資料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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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2020/02/16 |
版本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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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4 |
資料整理 |
修改劉陽柳退休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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