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I 2020 NCOTERMS國貿條規應用於通關作業 20221121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第一節 海關通關作業單價條件代碼已不符時宜
第二節 N5203出口報單建議增加單價條件欄位訊息
第三節 2010 INCOTERMS 國貿條規條款說明
第四節 落實「關務、稅務、帳務」勾稽修改單價條件代碼
第五節 建議業者將「交易條件」、「單價條件」分開處理
第六節
報關業把交易條件實為FCA誤報CIF交易條件
處漏稅額2倍之罰鍰上訴駁回
第七節
必須學習進出口報單課退稅費與交貨條件關係
維護單位:財政部關務署(調查稽核組)
發布機關:財政部關務署(關港貿單一窗口)
編碼原則:
長度及屬性:長度為3碼,屬性為文數字。
各碼意義說明:無。改為有
使用本代碼之訊息: N5135、N5203、NX201_01、NX5105
[附註]
本代碼採用國際貿易上常用之單價條件,及參考聯合國貿易程序簡化工作小組(Working Party on Facilita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Procedures) 所推行之「貿易條件的國際性解釋規則(INCOTERMS)」,由其中選取適用於通關作業之單價條件代碼予以編入。
國際貿易上使用之單價條件另有EXW、FCA、CPT、CIP、DAT、DAP、DDP等,惟業者於通關申報時應換成下表單價條件之一種。
新版的國貿條規Incoterms 2010在2011年1月1日正式實施,從原本的13種減為11種,亦即刪除DAF、DES、DEQ、DDU,但增加了DAT、DAP。新版Incoterms2010的重大改變可歸納如下:
一、不再強調以E、F、C、D四種型態分類,改以適用任何或多種運送方式的EXW、FCA、CPT、CIP、DAT、DAP、DDP七種,以及只適用海運及內陸水路的FAS、FOB、CFR、CIF四種來分類。
二、現行通關作業單價條件(Terms of price)已不符時宜
代碼 |
代碼意義 |
英文說明 |
備註 |
CIF |
起岸價格 |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
|
CFR |
含運費價格 |
Cost and freight |
|
FOB |
離岸價格 |
Free on board |
|
C&I |
含保險費價格 |
Cost and insurance |
|
FAS |
船邊交貨價格 |
Free alongside ship |
|
三、台灣正在實施「關港貿單一窗口」,一再強調一次(一處)資料輸入全程使用,與世界無縫接軌,一定要修改單價條件與Incoterms 2010新版為11條,財政部關務署(以下稱:關務署)應順從國際趨勢儘速修改,單價條件關務署公告為之即可。
國際商會(ICC)2020年版國貿條規(Incoterms)公布日期及修改情形
2019/07/02作者:楊璧慧
據駐法國代表處經濟組2019年7月1日來函內容,國際商會(ICC)2020年版國貿條規(Incoterms)公布日期及修改情形說明如下:
一、謹查國貿條規係由ICC每十年一度徵集各國會員意見修訂,據該商會本
(108)年6月28日新聞資料,2020年版最新國貿條規將於本年9月初公布,
於2020年1月1日正式適用,ICC另將配合推出手機應用程式及訓練課
程,以利新版條規的推廣及應用。
二、針對本次修訂主要修改情形,ICC法國分會法律委員會主席兼2020年國貿
條規修改委員會共同主席Christoph Radtke接受法媒專訪表示,最新版本相
較前次修訂並未有大幅更新,適用「多種運送方式」及「海運」的各項貿易
條件於架構上維持不變,僅配合進出口商實際使用情形修訂部分條件的名稱
及定義,並提出相關適用建議:
(一)「終點站交貨(Delivered At
Terminal)」條件更名為「下貨點交貨(Delivred at
Place Unloaded)」並更改定義,反映機械業者盼本條件之適用具備更多彈
性。
(二)「運保費在內(CIF)」及「運保費付訖(CIP)」等二項條件目前僅規定賣方須
投保最低承保範圍之保險,新版規範將保險範圍擴大為「全險」(all-risk
insurance),以與業界慣用做法一致。
(三)考量「貨交運送人(FCA)」條件未明確規範交貨地點是否至裝船取得提單,
使進口商實務上無法即時取得提單進行押匯,爰於該項條件內新增「至取得
提單」選項,以釐清買賣雙方權利義務。
(四)考量「工廠交貨(EXW)」條件買方需負擔絕大部分運輸及通關風險及費用,
實際應用比例甚低,ICC建議貿易商僅於國內貿易時援引本條件;另考量
「稅訖交貨(DDP)」條件須由賣方承擔進口通關及及進口國運輸費用及風
險,ICC將建議僅在賣方於進口國設立子公司的前提下予以適用。
第二節 N5203出口報單建議增加單價條件欄位訊息
使用本代碼之訊息:N5135、N5203、NX201_01、NX5105
一、N5203出口報單資料項目表
建議增加G61單價Unit price
需求:M
E1單價條件Terms
AN (3) M
E2單價金額Unit pricen
N(18,6)M
除降低出口報單錯單率,更重要能做到「關務、稅務、帳務」透明化與制度化勾稽,與世界接軌吸引潛在台商回來投資及外商來台投資物流暨供應鏈業務。
二、NX201_01同意文件申辦訊息資料項目表國際貿易局
有開G29
單價Unit price
需求:M
E1單價條件Terms
AN(3)M
E2單價金額Unit price
N(18,6) M一般性輸入許可證
M
三、NX5105:單證合一進口報單
有開G62單價Unit price
需求:M
E1單價條件Terms
AN(3)M
E2單價金額Unit price
N(18,6)M
第三節 2010 INCOTERMS國貿條規條款說明
一、國貿條規概述:
「國貿條規INCOTERMS」又稱「交貨條件」,是由國際商會(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簡稱ICC)所制訂,為全球貿易業者、運輸業者、保險業者及金融業者所共同遵守使用,國際商會約每10年修訂國貿條規。以前所使用的2000年版(INCOTERMS 2000),自2000年出版使用以來,已歷經10年,新版INCOTERMS 2010 於2010年9月進行改版,2011年1月1日開始實施。
二、INCOTERMS
2010適用效力:
(一)ICC制定的國貿條規,僅為規則,提供買賣方共通標準並沒有強制力,本於契約自由原則,買賣方可自行於買賣契約中述明權利義務及費用分攤。
(二)舊條款適用問題:如上本於契約自由原則,買賣雙方同意仍可適用,但如有爭議須請ICC仲裁時,僅會依據新版做解釋,如使用已取消的條規,ICC無法做仲裁。
三、多種運輸方式所使用下的貿易條件:
EXW、FCA、CPT、CIP、DAP、DAT、DDP國貿條規的這些規則主要在敘述從賣方到買方的貨物交付中所涉及的責任、費用和風險。新版的國貿條規分成兩大類型,將原先的13種交貨條件濃縮成11種,也刪除DAF、DES、DEQ、DDU,但增加了DAT、DAP。
四、第一類型為任何或是多種運輸方式所使用下的貿易條件:EXW、FCA、CPT、CIP、DAP、DAT、DDP共七種。
(一)EXW:EX Works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livery) Incoterms2010
工廠交貨條件(加註指定交貨地)2010年版國貿條規。2020年版考量「工廠交貨
(EXW)」條件買方需負擔絕大部分運輸及通關風險及費用,實際應用比例甚低,ICC建議貿易商僅於國內貿易時援引本條件;「工廠交貨」條件指當在賣方營業處所或其他指定地(即工場、工廠、倉庫等),賣方必須負擔包裝費、勞務費、裝卸費、內陸運費..等將貨物運交至出口貨物收貨處所,可由買方代為處理,或賣方委託第三方物流(Third-Party logistics:3PL) 承攬業處理,或委託出口地報關業者處理。
1.進口報關時須轉換成FOB單價條件申報,應注意必須申報「包裝費、勞務
費、裝卸費、內陸運費內陸運費I/F:INLAND FREIGHT..等」於貨價申報
書及報單上應加計費用欄。
2.資料來源根據發票或提單所標示。
3.在美、加、歐洲很多EXW交貨價格條件,臺灣廠商需透過第三方物流
(Third-Party logistics:3PL)一條龍 DOOR TO DOOR配送作業。
4.因為國際化關係EXW交貨(單價)條件已延伸臺灣廣為使用,出口報關時須
轉換成FOB單價條件申報,應注意必須申報「包裝費、勞務費、裝卸費、
內陸運費內陸運費I/F:INLAND FREIGHT..等」。
5.建議海關要退讓一步增加「單價條件」代碼,給業者使用減少漏報罰鍰。
6.報關即用系統會「單價條件」代碼EXW與應加計費用欄位,做邏輯檢查,
應加計費用欄位空白者,發出警告訊息發不出去。
7.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104年第2次報關業座談會會議記錄第1案
提案編號:第1案
提案單位:基隆市報關商業同業公會
案
由:
建請海關對於進口條件為「EXW」(工廠交貨條件價格),其應外加的費用,有一致的看法。
說
明:
對於進口時,國外報價為「EXW」時,關區的分估人員對於應加計的費用,每個人的解讀不盡相同,對於納稅義務人造成不少的困擾,希望關務署能統一解釋,創造雙贏。
建
議:如案由。
海關意見:
依據關稅法第29條規定:「從價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以該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作為計算根據。前項交易價格,指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中華民國實付或應付之價格。進口貨物之實付或應付價格,如未計入下列費用者,應將其計入完稅價格:....依前項規定應計入完稅價格者,應根據客觀及可計量之資料。....」。準此,通關實務上,進口貨物交易條件為「EXW」時,應請進口人提供DEBIT NOTE,檢視買方實際負擔之額外費用(包含出口國內陸運費、出口國報關費、出口國裝卸費、包裝費、手續費等)列入「應加費用」計入完稅價格。
結
論:如海關意見。
主辦單位:五堵分關
協辦單位:業務一組、六堵分關、桃園分關、花蓮分關
(二)FCA:Free Carrier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livery) Incoterms2010
貨交運送人條件(加註指定交貨地)2010年版國貿條規。2020年版考量「貨交運送人(FCA)」條件未明確規範交貨地點是否至裝船取得提單,使進口商實務上無法即時取得提單進行押匯,爰於該項條件內新增「至取得提單」選項,以釐清買賣雙方權利義務。
1.當做CIF「交易條件」、「單價條件」代碼申報。
2.第三方物流(Third-Party
logistics:3PL)一條龍DOOR TO DOOR配送作業。是海空快遞業者、小三通業者的最愛。
(三)CPT:Carriage Paid To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Incoterms2010
運費付訖條件(加註指定目的地)2010年版國貿條規。
1.當作C&I「交易條件」、「單價條件」代碼申報。
2.進口貨物起岸後之運送費用,發票有註明者可以扣除。
3.出口貨物離岸後之運送費用,發票有註明者可以扣除。
(四)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Incoterms2010運、保費付訖條件(加註指定目的地)2010年版國貿條規。2020年版「運保費在內(CIF)」及「運保費付訖(CIP)」等二項條件目前僅規定賣方須投保最低承保範圍之保險,新版規範將保險範圍擴大為「全險」(all-risk insurance),以與業界慣用做法一致。
1.當作CIF「交易條件」、「單價條件」代碼申報。
2.進口貨物起岸後之運送費用,發票有註明者可以扣除。
3.出口貨物離岸後之運送費用,發票有註明者可以扣除。
(五)DAP:Delivered At Place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Incoterms 2020年版改
為下貨點交貨條件。
1.當作CIF「交易條件」、「單價條件」代碼申報。
2.進口貨物起岸後之運送等費用,發票有註明者可以扣除。
3.建議業者出口貨物發票用FOB「單價條件」,離岸後之運送等費用發票有註
明者可以扣除。
4.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
至中華民國實付或應付之價格,不包括該貨物可單獨認定之下列費用、關稅
及稅款在內:一、廠房、機械及設備等貨物進口後,從事之建築、設置、裝
配、維護或技術協助等之費用。二、進口後之運輸費用。三、附延期付款交
易條件之延期付款利息。四、進口貨物應繳之關稅及稅款。買方為自己之利
益支付之費用,除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所定之費用外,即使有利賣方,仍
不得視為對賣方之付款。
(六)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Incoterms2010
終點站交貨條件(加註指定目的地)2010年版國貿條規。
1.當作CIF「交易條件」、「單價條件」代碼申報。
2.進口貨物起岸後之運送等費用,發票有註明者可以扣除。
3.建議業者出口貨物發票用FOB「單價條件」,離岸後之運送等費用發票有註
明者可以扣除。
4.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
至中華民國實付或應付之價格,不包括該貨物可單獨認定之下列費用、關稅
及稅款在內:一、廠房、機械及設備等貨物進口後,從事之建築、設置、裝
配、維護或技術協助等之費用。二、進口後之運輸費用。三、附延期付款交
易條件之延期付款利息。四、進口貨物應繳之關稅及稅款。買方為自己之利
益支付之費用,除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所定之費用外,即使有利賣方,仍
不得視為對賣方之付款。
(七)DDP:Delivered Duty Paid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Incoterms2010
稅訖交貨條件
(加註指定目的地)2010年版國貿條規。已刪除2020年版考量「稅訖交貨(DDP)」條件須由賣方承擔進口通關及及進口國運輸費用及風險,ICC將建議僅在賣方於進口國設立子公司的前提下予以適用。
1.含運費、保險費、通關費用、進口地各項稅費、內陸運雜費運至指定地
點交貨、國際化快遞一條龍 DOOR TO DOOR全球配送作業。
2.當作CIF「交易條件」、「單價條件」代碼申報。
3.進口貨物起岸後之運送費用,發票有註明者可以扣除。
4.建議業者出口貨物發票用FOB「單價條件」,離岸後之運送等費用發票
有註明者可以扣除。
(八)DDU:DELIVERED
DUTY UNIPAI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
貨物運至目地的交貨,賣方須負擔報關、稅費等。已刪除
五、第二類型為只適用海運及內陸水路的FAS、FOB、CFR、CIF四種來分類。
(一)FAS:Free Alongside Ship (insert named port of shipment) Incoterms2010
船邊交貨條件(加註指定裝船港)2010年版國貿條規。
1.船邊交貨條件等於FOB出口貨物離岸價格計算。
2.出口報單要增加「單價條件」代碼申報。
(二)FOB:Free On Board (insert named port of shipment) Incoterms2010
船上交貨條件 (加註指定裝船港) 2010年版國貿條規。
1.進口報單有「交易條件」、「單價條件」代碼申報。
2.出口報單要增加「單價條件」代碼申報。
(三)CFR:Cost And Freight (insert named port of shipment) Incoterms2010
運費在內條件 (加註指定裝船港) 2010年版國貿條規。
1.出口貨物按離岸價格計算,「交易條件」、「單價條件」代碼申報。
2.要扣除運費並均攤於報單各項離岸價格新台幣欄位。
(四)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inser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Incoterms2010
運保費在內條件 (加註目的港) 2010年版國貿條規。) 2020年版「運保費在內
(CIF)」及「運保費付訖(CIP)」等二項條件目前僅規定賣方須投保最低承保範圍之保險,新版規範將保險範圍擴大為「全險」(all-risk insurance),以與業界慣用做法
一致。
1.出口貨物按離岸價格計算,「交易條件」、「單價條件」代碼申報。
2.要扣除運費、保險費,並均攤於報單各項離岸價格新台幣欄位。
3.尚未增加單價條件只做列印,與交易條件做檢核用,
例如交易條件為
CIFUSD10,000.00 FRIGHT
USD500.00 Insurance USD100.00,單價條件
FOBUSD 940.00,數量 10 SET,合計FOBUSD9,400.00。交易條件填報:
CIF,新增單價條件欄位填報:FOB只列印在報單明細第一項次,提醒報
單製作人必須在FRIGHT 運費欄填報USD500.00 及Insurance 保險費欄填
報USD100.00,CIF欄USD10,000.00,發票總金額Total invoice
amount欄
填報USD10,000.00
第四節
落實「關務、稅務、帳務」勾稽修改單價條件代碼
維護單位:財政部關務署(調查稽核組)
發布機關:財政部關務署(關港貿單一窗口)
編碼原則:
長度及屬性:長度為3碼,屬性為文數字。
各碼意義說明:無。改為有
使用本代碼之訊息: N5135、N5203、NX201_01、NX5105
[附註]
本代碼採用國際貿易上常用之單價條件,及參考聯合國貿易程序簡化工作小組(Working Party on Facilita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Procedures) 所推行之「貿易條件的國際性解釋規則(INCOTERMS)」,採用2010版由其中選取適用於通關作業之單價條件代碼予以編入。
國際貿易上使用之單價條件另有EXW、FCA、CPT、CIP、DAT、DAP、DDP等,惟業者於通關申報時應換成下表單價條件之一種。
單價條件(Terms of price)
代碼 |
代碼意義 |
英文說明 |
備註 |
CIF |
起岸價格 |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
|
CFR |
含運費價格 |
Cost and freight |
|
FOB |
離岸價格 |
Free on board |
|
C&I |
含保險費價格 |
Cost and insurance |
|
FAS |
船邊交貨價格 |
Free alongside ship |
建議視同FOB |
EXW |
工廠交貨條件 |
EX Works |
建議新增 |
單價條件(Terms of price)
代碼 |
代碼意義 |
英文說明 |
備註 |
CIF |
起岸價格 |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
|
CFR |
含運費價格 |
Cost
and freight |
|
FOB |
離岸價格 |
Free
on board |
|
C&I |
含保險費價格 |
Cost
and insurance |
|
FAS |
船邊交貨價格 |
Free
alongside ship |
|
EXW |
出廠價格 |
EX
Works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livery) 進口自106年5月1日實施 出口未實施。 |
財政部關務署公告106年4月12日 台關業字第1061007638號 |
進口交易條件EXW請於檢附文件中註明換算單價所需之加減計費用供海關審核
財政部關務署
(
)電子公文 (
V )紙本公文
機關地址:10341台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
承 辦
人:盛恆
電
話:2550-5500#2533
傳
真:25508104
電子信箱:007266@customs.gov.tw
20250基隆市中正區義二路72號4樓
受 文
者:中華貨物通關自動化協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台關業字第1061008740號
速
別:最速件
等級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主
旨:進口報單申報之報價條件(CIF、CFR、FOB、C&I、FAS或EXW)與發票所載相異者,請於報單或檢附文件中註明換算單價所需之加減計費用供海關審核,以利加速貨物通關,請查照。
說
明:依據本署106年4月12日台關業字第1061007638號公告。
新版的國貿條規Incoterms 2010在2011年1月1日正式實際,從原本的13種減為11種,亦即刪除DAF、DES、DEQ、DDU,但增加了DAT、DAP。不再強調以E、F、C、D四種型態分類,改以適用任何或多種運送方式的EXW、FCA、CPT、CIP、DAT、DAP、DDP七種,以及只適用海運及內陸水路的FAS、FOB、CFR、CIF四種來分類。建議關務署對11種單價條件做詳細說明,供「相關機關」與「相關業者」使用。
EXW:EX Works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livery) Incoterms2010
工廠交貨條件(加註指定交貨地)2010年版國貿條規。
1.進口報關時須轉換成FOB單價條件申報
2.建議海關要退讓一步增加「交易條件」、「單價條件」代碼,給業者使用減少漏報罰鍰。
3.報關即用系統會「單價條件」代碼EXW與應加計費用欄位,做邏輯檢
查,應加計費用欄位空白者,發出警告訊息發不出去。
FCA:當做EXW「交易條件」、「單價條件」代碼申報。
CPT:當作C&I「交易條件」、「單價條件」代碼申報。
CIP:當作CIF「交易條件」、「單價條件」代碼申報。
DAT:當作CIF「交易條件」、「單價條件」代碼申報。
DAP:當作CIF「交易條件」、「單價條件」代碼申報。
DDP:當作CIF「交易條件」、「單價條件」代碼申報。
DDU:當作CIF「交易條件」、「單價條件」代碼申報。已刪除
第五節
建議業者將「交易條件」、「單價條件」分開處理
一、臺灣海關規定出口貨物採(FOB)離岸價格計算,出口業者如果未將「交易條件」與「單價條件」分開處理於出口報關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上,其「單價條件」在加其他費用到「交易條件」合計,即商業發票總金額。如果沒將「交易條件」與「單價條件」分開處理,多報會產生溢繳易推廣服務費及溢沖退稅費,少報會產生少繳易推廣服務費。
更重要的是海關緝私條例第 5條依本條例所處罰鍰以貨價為準者,進口貨物按完稅價格計算,出口貨物按離岸價格計算。
二、「交易條件」 與「單價條件」報錯後,修改資料浪費人力物力之損失。
三、要扣除運費、保險費,並均攤於報單各項離岸價格新台幣欄位。
1.即運費申報在G23運費Freight,保險費申報在G24
保險費Insurance fees只針對「單價條件」CIF、CFR(已改為CPT)、C&I
(已改為CIP)做扣除及均攤於報單各項離岸價格新台幣欄位。
2. EXW:EX Works
將申報「包裝費、勞務費、裝卸費、內陸運費內陸運費I/F:INLAND
FREIGHT..等」。申報在G25應加費用Additional fees
欄位。均攤於報單各項離岸價格新台幣欄位。
3.其他應加費用Additional fees、應減費用Deduction fees不做應、減加費用,直接申報在G22發票總金
Total invoice amount欄位。
建議保報關即用系統前加 *者表示不作加減
G20交易條件代碼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 INCOTERM
需求:M G21總離岸價格(新台幣)Total FOB value (TWD)
需求:M
*G22發票總金 Total invoice amount
需求:M
*G23運費Freight
需求:C
*G24
保險費Insurance fees
需求:C
*G25
應加費用Additional fees
需求:C
*G26
應減費用Deduction fees
需求:C
四、尚未增加單價條件只做列印,與交易條件做檢核用,
例如交易條件為
CIFUSD10,000.00 FRIGHT
USD500.00 Insurance USD100.00,單價條件
FOBUSD 940.00,數量10 SET,合計FOBUSD9,400.00。交易條件填報:
CIF,新增單價條件欄位填報:FOB只列印在報單明細第一項次,提醒
報單製作人必須在FRIGHT 運費欄填報USD500.00及Insurance保險費
欄填報USD100.00,CIF欄USD10,000.00,發票總金額Total
invoice amount
欄填報USD10,000.00。
五、案例:出口報單AW/BC/03/F12/E4859,「交易條件CFR」出口單價條件FOBUSD27.930 數量 250 PCE合計USD6,982.50,交易條件為CFRUSD7,222,OCEAN FREIGHT USD239.50,G20交易條件代碼:
FOB。是依現行作業電腦程式以出口單價條件申報為準,書面報單G22發票總金額USD9,982.50 與出口發票總金額USD7,222.00不符,稅捐處機關跳異常。其金額相差TWD20,000.00 在新台幣20,000.00在總額交查不必向海關修改額度內。本案建議報關即用系統G22發票總金 Total invoice
amount前加 *表示不作業加減,直接申報交易條件為CFRUSD7,222,OCEAN FREIGHT
USD239.50 申報在G23運費Freight欄前加*表示不作業加減,G20交易條件代碼:申報CFR。這樣書面報單G22發票總金額 USD7,222.00與出口發票總金額 USD7,222.00就相符。
七、案例:出口報單AT/DA/03/F12/E6052,CIP「交易條件」、「單價條件」:當作CIF代碼申報。出口發票總金額CIPUSD46,034.38,用CIP「交易條件」申報於G20交易條件代碼,報關即用系統沒有「單價條件」欄,將逐項金額申報於報單各項次,出口發票總金額CIPUSD46,034.38, 減運費USD100.00 減保險費USD20.00,減運費、減保險費,均攤減運費、減保險費出口報單於各項次,G21總離岸價格(新台幣)1,376,513、 USD45,914.38出口發票總金額CIPUSD46,034.38,可是順利通關。
第六節
報關業把交易條件實為FCA誤報CIF交易條件
處漏稅額2倍之罰鍰上訴駁回
裁判字號98,訴,278
【裁判日期】980618
【裁判案由】違反海關緝私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8年度訴字第278號
原 告:○○○報關運輸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甲○○
被 告: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代 表 人:呂財益(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丙○○:丁○○:乙○○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台財訴字第0970057878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
緣原告於民國(下同)96年11月15日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向被告報運進口E-350 SUPER
DUTYXLT EXTENDED WAGON乙批(報單號碼:第AN/D2/96/001A/0073號,下稱系爭貨物),申報價格記載為「CIF
USD 26,126/UNT」,經財政部關稅總局驗估處(下稱驗估處)查得原告報關時所檢附發票之交易條件實為「FCA」,並非「CIF」,而認原告涉有對系爭貨物之交易條件為不實記載之情事,爰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之罰鍰計新台幣(下同)449,902 元(下稱系爭罰鍰)。原告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兩造聲明: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
訴願決定、復查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之爭點:本件被告以原告涉嫌有對系爭貨物交易條件為不實記載之情事,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處系爭罰鍰,是否適法?
(一)原告主張之理由:
系爭貨物係供2008年總統競選期間國安使用,國外供應商無法加裝安全設備須運往其他廠商加裝才發生漏報運費及保險費之情事。本案國外發票格式較特殊,其單價欄或總價欄並無註明交易條件,僅在發票左下方標示為FCA(請參附件一),又FCA交易條件國際貿易甚少使用始造成錯誤,並無虛報交易條件逃漏關稅之情事。
初查交易條件FCA與CIF僅差自國外運至基隆港之運費及保險費,依財政部97年8月11日台財關字第097003255030號令,關稅法第29條第5項各款規定之費用(即運至輸入口岸之運費、裝卸費及搬運費及保險費等,參附件二),進口人未將其計入完稅價格內申報,海關應調整計入完稅價格課徵關稅,除有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發票或憑證外免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I項規定論罰(請參附件三),本案純係疏失並無繳驗偽造、變造發票或憑證之行為,又僅自美國運至基隆港(輸入口岸)之運費及保險費漏未計入貨價計算完稅價格,自應依上述財政部令規定免罰。
原告係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賺取1,6OO元微薄報關手續費,由於繕打報單小姐疏忽,且被被告處罰449,902元罰鍰,顯不符比例原則。再就本案13部汽車CIF價格為364,934.18美元,運費及保險費為25,296美元(即運費23,774.66美元,保險費1,521.2 美元),運費及保險費占全部貨價6.93%,比例相當小而處罰449,902元罰鍰,亦違比例原則。
(二)被告主張之理由:
按「報關業者向海關遞送報單,對於貨物之重量、價值、數量、品質或其他事項,為不實記載者,處以所漏或沖退稅額2倍至5倍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1個月至6個月......」為行為時海關緝私條例第41條第1項所明定。查本案原告向被告遞送報單,對於貨物之交易條件為不實之記載,已如前述,被告據以論處,於法洵無不合。
訴訟理由一稱:「......第查本案國外發票格式較特殊,其單價欄或總價欄並無註明交易條件,僅在發票左下方標示為FCA......」乙節,查本案報關時檢附之原始發票左下方明顯標示付款條件為FCA,原告稱在發票單價欄或總價欄並無註明交易條件,並非事實,原告所稱顯無可採。
訴訟理由二稱:「......依財政部97年8月11日台財關字第09700325030號令(得閱覽案卷附件9),關稅法第29條第5項(應為第3項之誤)各款規定之費用(即運至輸入口岸之運費、......保險費等......),進口人未將其計入完稅價格內申報,海關應調整計入完稅價格課徵關稅,除有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發票或憑證外,免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論罰,本案純係疏失......自應依上述財政部令免罰。」乙節,查上揭財政部令,僅適用於進口人;而報關業者向海關遞送單,未依原始文件於報單上據實申報,如涉及違法漏稅事者,自應按海關緝私條例第41條第1項規定論處。
訴訟理由三、四稱:「......由於繕打報單小姐疏忽,且被被告機關處罰新臺幣449,902元罰鍰,顯不符比原則。」「再就案......運費及保險費占全部貨價6.93%,比例相當小,而處罰新臺幣449,902元罰鍰,有失比例原則。」等節,依財政部關稅總局96年10月2日台總局緝字第0961020635號函示:「......因報關疏失致為不實記載,而涉及逃漏進口稅或沖退稅者,自宜視其情節輕重與否,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1條第1項論處,或依同條例第45條之1規定予以免罰結案......」(得閱覽案卷附件10)又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5條之1情節輕微認定標準第4條之2規定:「違反本條例第41條第1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處罰:一、......誤差未逾百分之五。二、不實記載所漏......稅額未逾新臺幣5千元。」經查本案進口稅漏稅額達新臺幣224,951元,自無上揭情節輕微認定標準規定之適用。
理
由
一、按「報關業者向海關遞送報單,對於貨物之重量、價值、數量、品質或其他事項,為不實記載者,處以所漏或沖退稅額2 倍至5 倍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1個月至6個月...」為行為時海關緝私條例第41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此項規,參酌以下兩理由,應認其處罰包括當事人之過失行為在內:(一)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之規定,固係參考刑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而為立法,惟並未如刑法第12條第2項之立法例,另加規定:「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因此,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與違反刑法之行為,即不能等量齊觀而認為行政法之罰則與刑法之犯罪規定相同,以處罰故意行為為原則,而過失行為之處罰,須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二)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880 號判決意旨:「行政罰責任之成立雖須具備故意或過失之主觀歸責要件,但鑑於行政罰之目標在維持行政秩序,樹立有效之行政管制,以維持公共利益。因此行政罰之『過失』內涵,並非如同刑事犯罪一般,單純建立在行為責任基礎下,而視個案情節及管制對象之不同,兼有民事法上監督義務之意涵。」
二、查原告於96年11月15日代理○○○公司向被告報運進口系爭貨,申報價格記載為「CIF USD 26,126/UNT」,經驗估處查得原告報關時所檢附發票之交易條件實為「FCA」,並非「CIF」,而認原告涉有對系爭貨物之交易條件為不實記載之情事,爰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以系爭罰鍰。原告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兩造主張之事實、理由及陳述,有如上述整理,雙方主要爭執在:本件被告以原告涉有對系爭貨物交易條件為不實記載之情事,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處系爭罰鍰,是否適法?
三、經查:
(一)本件原告對於96年11月15日代理○○○公司向被告報運進口系爭貨物,申報價格記載為「CIF USD 26,126/UNT」,經驗估處查得原告報關時所檢附發票之交易條件實為「FCA」,並非「CIF」,而有對系爭貨物之交易條件為不實記載之情事並不否認,復有系爭貨物之進口報單及其發票所載交易條件別為「CIF」與「FCA」之文件資料附原處分卷1附件1足稽,自堪認原告確有未依系爭貨物之發票所載交易條件代為誠實申報之事實,洵堪認定。
(二)惟原告主張此項代理○○○公司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僅賺取1,6OO元微薄報關手續費,係由於繕打報單小姐之疏忽所致等語。審諸原告通關申報所檢附之系爭貨物發票,明載其交易條件為「FCA」,並非「CIF」;且系爭貨物之交易條件,嗣經驗估處答覆依「駐外代表查得,本案交易條件FCA,約與FOB相當」,有被告所屬六堵分局送查價單附原處分卷2第2 頁及本院卷第50頁足考,自堪信原告所繳系爭貨物發票交易條件之記載「FCA」為真實可採,是原告代理九和公司向被告報運進口系爭貨物時,其申報系爭貨物之交易條件顯然未確實注意依自行檢附之發票有關交易條件之記載為申報,核屬應注意並能注意,卻疏未注意之過失責任,亦可堪認定。
(三)原告雖另訴稱其代理申報通關手續,僅賺取1,6OO元微薄報關手續費,卻僅因員工繕打之疏忽,竟遭被告處罰高達449,902元之罰鍰,顯不符比例原則等語。然查:
本件被告考量:
依財政部關稅總局96年10月2日台總局緝字第0961020635號之函示:「...因報關業疏失致為不實記載,而涉及逃漏進口稅或沖退稅者,自宜視其情節輕重與否,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1條第1 項論處,或依同條例第45條之1規定予以免罰結案...。」及
又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5條之1情節輕微認定標準第4條之2規定:「違反本條例第41條第1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處罰:一...誤差未逾百分之五。二不實記載所漏...稅額未逾新臺幣5千元。」因系爭貨物為不實申報所致之進口稅漏稅額高達224,951元(3,245,239-3,020,288=224,951元,見原處分卷1,附件1,系爭貨物進口報單之註記),已逾「情節輕微認定標準-稅額未逾新臺幣5千元」,自難認有上揭情節輕微認定標準規定之適用,被告因而主張無法予以免罰,與法並無不符。
再者,「按行政機關為行使法律所授與裁量權,在遵循法律授權目的及範圍之內,充分考量應考量之因素,以實踐具體個案正義,並顧及法律適用的一致性,符合平等對待原則,以實踐具體個案之正義,又能實踐行政的平等對待原則。行政法院以行政程序法第10條、行政訴訟法第4 條第2 項及第201 條等規定為基礎,對於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行政處分,以其作為或不作為是否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應盡其司法審查之職責。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其結果逾越法定裁量範圍者,為逾越權限;其過程不符合法律授權之目的者,為濫用權力。...」據此,本件原處分機關依海關緝私條例授權之目的,考量應考量之因素後,在上開定裁量範圍行使裁量權,始裁處系爭罰鍰,尚無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形可言。原告指稱被告所為裁罰,處分過重,違反比例原則等云,為不足採。
(四)末查,原告復訴稱依財政部97年8月11日台財關字第09700325030 號令(下稱系爭號令),關稅法第29條第5項(應為第3項之誤)各款規定之費用(即運至輸入口岸之運費...保險費等),進口人未將其計入完稅價格內申報,海關應調整計入完稅價格課徵關稅,除有繳驗偽造、變造或實發票或憑證外,免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論罰,本件純係疏失自應依上述財政部令免罰等語。惟查,原告所指之上開系爭號令一,業已載明「...『進口人』未將其計入完稅價格內申報...免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論罰。」可知,原告所引系爭號令係僅對「進口人」為規定,並不及於「報關業者」在內,原告主張據以援引免予論罰,容有誤會,無法採取。故而,被告對於報關業者於其向海關遞送進口報單,未依所據之原始文件在進口報單上據實申報,如涉及違法漏稅情事者,即應按海關緝私條例第41條第1 項規定論處,並無不合。
四、綜上,報關業者代理進口人申報進口貨物,向海關遞送報單時,其對於進口報單上應填載之貨物重量、價值、數量、品質或其他事項,依法即負有據實申報記載之義務,如有因故意或過失致所申報之記載不實,致影響其進口貨物稅捐之核課,除有符合海關緝私條例第45條之1情節輕微認定標準所定得予免罰之情形者外,自應依其情節輕重,按海關緝私條例第41條規定予以論處。從而被告以原告於96年11月15日代理九和公司向被告申報進口系爭貨物,未確實依其發票據實申報,經驗估處查核始發現有申報不實,致逃漏進口稅額達24,951元,縱發現係原告承辦人員疏忽所致,仍難解免報關業者對於代為申報之通關文件,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致生違章情事之可歸咎過失,因而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系爭罰鍰,並無違誤。復查及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徒執前詞,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或陳述,與判決結果無影響,不再一一論述。另原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口頭聲請傳訊九和公司承辦人趙晞,欲證明其所提申報為「CIF」係依其指示所為等語。然查,原告身為報關業者,就有關通關申報事項,依法本應本其報關專業據實申報,前已言之,並不受本人之指示即可免除其未依法申報之責任,原告所稱證人縱然證實依其指示所為,尚不足免除其本件過失申報不實之責任,且本件事證已明,並無傳訊之必要,爰不予傳訊,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闕銘富
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陳鴻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裁判字號】98,裁,2398
【裁判日期】981008
【裁判案由】違反海關緝私條例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裁字第2398號
上 訴 人:○○○報報關運輸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上訴 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代 表 人:丙○○
訴訟代理人:丁○○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下同)96年11月15日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九和公司)向被上訴人報運進口E-350 SUPE RDUTY XLT EXTENDED
WAGON乙批(報單號碼:第AN/D2/96/001A/0073號,下稱系爭貨物),申報價格記載為「CIF USD26,126/UNT」,經財政部關稅總局驗估處(下稱驗估處)查得上訴人報關時所檢附發票之交易條件實為「FCA」,並非「CIF」,而認上訴人涉有對系爭貨物之交易條件為不實記載之情事,爰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之罰鍰計新臺幣(下同)449,902元(下稱系爭罰鍰)。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遞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8號判決駁回。上訴人對之提起上訴,本院經核上訴意旨僅泛言上訴人於報關作業上輕微錯誤,純為無心之過,不宜引用海關緝私條例,濫予重罰等語,並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啟 燦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張
瓊 文
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王 碧 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第七節
必須學習進出口報單課退稅費與交貨條件關係
以前在很多場合講貿易系、物流系、會計系學生要學習「INCOTERMS國貿條」又稱「交貨條件」與進口報單按CIF課稅稅,出口報單按FOB課退稅費。
師生們好奇問為甚麼,我回答是罰款經驗讓我必須學習,資料收集、整理、應用、分享、傳授、解惑。進口業、生產事業交貨條件為出廠價格,必須將內陸運雜費
申報在應加計費用欄,起岸後之運費、按裝費可以扣除申報在應扣除費用欄才能
誠實繳稅與節稅,會計人員要稽核誠實繳稅與節稅,出口報單也交貨條件為出廠價格,必須將內陸運雜費申報在應加計費用欄,物流系也應學習進出口報單課退稅費與交貨條件關係,至於報關業更應應學習,代理申報通關手續,僅賺取1,6OO元微薄報關手續費,卻僅因員工繕打之疏忽,竟遭被告處罰高達449,902元之罰鍰,顯不符比例原則等語,最高行政法院裁定裁判98年度裁字第2398號。如果涉及營業稅、貨物稅、反傾銷稅罰到客戶,會賠錢及失去客戶。在此,請大家告訴大家必須學習進出口報單課退稅費與交貨條件關係,尊守規定報關快速通關不是夢。
本資料出處摘自:
1.2010
INCOTERMS 國貿條規:社團法人中華採購與供應管理協會
2.http://www.kao-europe.com.tw/knowledge3.html高歐國際有限公司
3.單價條件代碼財政部關務署2013年版
4.
N5203出口報單交易條件與單價條件之區別1030606劉陽柳
5.國際貿易條規適用貨物通關說明//劉陽柳
6.不可不知-新版國貿條規INCOTERMS 2010http://news.i17.tw/?p=387
7.新版2010國貿條規-建國科技大學數位學習系統
8.出口報單AT/DA/03/F12/E6052
CIP「交易條件」、「單價條件」:當作CIF代碼申報。
9.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104年第2次報關業座談會會議記錄第1案
10.財政部關務署涵106年4月25日台關業字第1061008740號
11.國際商會(ICC)2020年版國貿條規(Incoterms)公布日期及修改情形2019/07/02作者:楊璧慧據駐法國代表處經濟組2019年7月1日來函
12.裁判字號98,訴,278【裁判日期】980618【裁判案由】違反海關緝私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8年度訴字第278號
13.最高行政法院裁定98年度裁字第23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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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電子公文 (
V )紙本公文,綠色電子公文代表節能減碳,紅色紙本公文須要
改善。
8.時事即時新聞最真實,第一線記者衝鋒陷陣採訪,應給予鼓勵與感謝。
<座右銘>
1.凡走過的路必留足跡,做過的事須留下紀錄。
2.歷史不能忘記,經驗必須記取。
3.助人為快樂之本,幫助別人可以得到經驗。
4.別人發生的事,可能發生會自己身上。
5.歡迎批評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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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CASE STUDY 個案分組研討題庫(是本章教學價值重點)
壹、問答題
一、新版的國貿條規Incoterms 2010正式實施日期。
答:在2011年1月1日正式實施。
二、新版的國貿條規Incoterms 2010,從原本的13種減為11種
答:刪除DAF、DES、DEQ、DDU,但增加了DAT、DAP。新版Incoterms2010的重大改變可歸納如下:不再強調以E、F、C、D四種型態分類,改以適用任何或多種運送方式的EXW、FCA、CPT、CIP、DAT、DAP、DDP七種,以及只適用海運及內陸水路的FAS、FOB、CFR、CIF四種來分類。
三、國貿條規概述
答:「國貿條規INCOTERMS」又稱「交貨條件」,是由國際商會(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簡稱ICC)所制訂,為全球貿易業者、運輸業者、保險業者及金融業者所共同遵守使用,國際商會約每10年修訂國貿條規。以前所使用的2000年版(INCOTERMS 2000),自2000年出版使用以來,已歷經10年,新版INCOTERMS 2010 於2010年9月進行改版,2011年1月1日開始實施。
貳、申論題
一、N5203出口報單建議增加單價條件欄位訊息
答:第二節
二、第一類型為任何或是多種運輸方式所使用下的貿易條件:EXW、FCA、CPT、CIP、DAP、DAT、DDP共七種。
答:第三節四、
三、第二類型為只適用海運及內陸水路的FAS、FOB、CFR、CIF四種來分類。
答:第三節五、
四、落實「關務、稅務、帳務」勾稽修改單價條件代碼
答:第四節
五、建議業者將「交易條件」、「單價條件」分開處理
答:第五節